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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子想了很久到底該怎麼樣來寫這篇文章
分享與侵權兩者之間有著很曖昧的界線
怎樣才叫分享    怎樣又是侵權???
模糊的界線有時候真的讓人很不知所措

瓶子絕對是基於分享的理由...將影片放給大家看...
但是    一旦這個影片被大家下載了    瓶子就可能會犯下重製罪...
因此   瓶子選擇了這個新的播放器
一來   沒有買日初的人也可以看到    二來    大家沒有辦法利用下載的方式將它變成自己的檔案
這樣達到了瓶子想要分享...但是卻不想要影片被利用的目的
瓶子覺得   這樣一方面大家可以看到影片   另一方面也維護了這個作品的經濟利益
然而    這麼作一定還是有人會認為不夠周全
那麼    到底該怎麼作才好呢???

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的規定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KinKi的新專輯H album有達到所謂的"發行"的定義  加上台灣加入WTO之後  依照最惠國待遇..日本的著作在台灣享有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因此台灣的著作權法適用於這張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中對於"合理使用"的定義第五十五條
瓶子播放的影片並非營利用途...瓶子並沒有和任何一個來瓶子網誌的人收取任何的費用  那麼依照這條法律瓶子理論上  法理上  應該沒有侵權吧???

但是  法律又賦予著作人擁有"公開傳輸權"

什麼是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權(Right of Public Transmission)就是著作人享有透過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將他的著作提供或傳送給公眾,讓大家可以隨時隨地到網路上去瀏覽、觀賞或聆聽著作內容的權利。換句話說,就是作者可以將他的著作,不管是文字、錄音、影片、圖畫等任何一種型態的作品,用電子傳送(electronically transmit)或放在網路上提供(make available online)給公眾,接收的人可以在任何自己想要的時間或地點,選擇自己想要接收的著作內容。

為什麼要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一)
由於數位科技、電子網路及其他通訊科技的興起,任何著作都可以輕易地以數位(digital)形式存在或呈現,再藉由網路快速地傳送給許多人,對著作權人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傳統的著作權法所賦予著作人的權利,無法充分地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因而在1996年通過了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WCT)及表演與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兩項國際公約,針對數位化網路環境,明定應賦予著作人公開傳輸權。
(二)
為與國際接軌,促進資訊傳播與電子商務之蓬勃發展,提升著作人在數位化網路環境中之保護,所以修正我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公開傳輸權,才能確實維護知識經濟及未來數位內容產業的正常發展,維持我國的競爭力。

參、對著作人賦予公開傳輸權之後,除了合理使用情形外,一般人在網路上有哪些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
在網路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等著作上載,下載,轉貼,傳送,儲存,都是屬於重製的行為,如果未經同意的話,將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
(二)
著作人在網路上的權利,除了重製權之外,另外還享有公開傳輸權,所以重製別人的著作,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觀賞或聆聽,除了要取得重製的授權外,還必須取得公開傳輸的授權。
(三)
凡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把別人的著作放在網路上讓更多的人瀏覽、觀賞或聆聽,不但會造成侵害重製權的問題,還會侵害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公開傳輸權。所以透過網路交換軟體將儲存在電腦中別人的著作檔案,主動提供網友下載,以及喜歡把各種資訊貼上網讓大家共享的人,要特別注意了,不要因為一時的疏忽,造成違反著作權法的困擾。
(四)
各個網站或BBS站的版主,對於網友貼上網的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如果不確定是作者同意在網路上流通的,最好刪除,免得無端發生侵害公開傳輸權的糾紛。

也就是說...以網路來說...在上傳的那一刻開始瓶子其實就已經侵權了...但是...前提是除了合理的使用情形之下...那麼...瓶子所作的事情到底是合理還是不合理呢??? 依照第五十五條的法律來看...似乎是合理的...但是...依照每個人的解釋不同...也會出現模糊地帶...

(以上以前法條內容..引用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main.asp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book/copyright_book_31.asp)


著作權法的本意其實主要是要維護著作人的利益
以這點來看...瓶子是否有損害到著作人的利益呢???
瓶子的檔案無法下載...以這點來看應該不會損害到註作者的利益
瓶子公開播放DVD中的內容...這樣會不會讓一些看到的人不想去買這張作品呢??
如果答案是 Yes 那麼瓶子的確損害了著作者的利益 

其實  瓶子寫了這麼一大篇  還引用了法條  並不是要來個公斷看誰對誰錯
而是...著作權法其實它有很多模糊地帶...而這些模糊地帶往往會讓許多人不知所挫...
有些人其實是好心想要分享檔案   但是   可能一個不小心就變成了侵權
至於...瓶子自己到底有沒有侵權...老實說...瓶子只能說自己的動機..絕對只是想分享
而且瓶子也很努力的讓這些檔案不外流...但是這並不能說瓶子沒有侵權....
所以瓶子自己也很迷惑.....

寫了這麼一大堆...最後要告訴大家的就是...以後瓶子不會再放任何這一類的影片了..
不會放的原因其實很簡單...因為分享與侵權的界線真的太模糊了...
瓶子百分之兩百肯定KinKi的作品 也尊重他們的東西 所以並不希望被人說不尊重...
然而...不管怎麼作...都還是有被質疑的空間...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不放...
不管這些影片晚放早放 如果有侵權 有犯錯 那麼不管早作晚作都是錯...
至於剪接片段的話...著作權法規定的很明確...在未經著作人同意之下..
任意改制他人的作品也算是侵權...
既然...瓶子自認拿不清分寸...那麼最最好的方法就是以後都不放啦...^___^

最後關於日本節目影片方面...
根據瓶子的了解...日本的節目在台灣並沒有任何"發行"的動作出現...
也就是說...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似乎並不其保護之內...依照法律來看...應該是可以放的吧??
所以之後所放的影片...應該都會是節目的片段了...所以影片已經改成了堂本兄弟的現場演唱

PS. 瓶子並非法律系的學生喔....^__^"...這只是瓶子自己去看著作權法看完的理解罷了...
瓶子也沒有要說自己沒有錯...只是...想強調一下...瓶子真的是有考慮到這個層面...或許考慮的不夠周全...但是真的有盡力去對於這些作品表示尊重...然而在瓶子還是不夠細心的情況下...瓶子覺得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放...這樣一來就絕對沒問題啦...^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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